深夜入室盗窃205g黄金首饰 瑞昌一男子被判刑
| 近日,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洪某某深夜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财物,自以为来无影去无踪,自被公安机关抓获至法院开庭审理,其一直拒不认罪。其想不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仍然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洪某某窜至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将被害人家里包内的现金5000余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95.32克)、足金黄金手链一条(110.26克)盗走,经鉴定,黄金项链、黄金手链的价值为90,04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从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客厅、卧室等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洪某某的外貌与监控录像中的犯罪嫌疑人外貌基本吻合,且监控录像中显示犯罪嫌疑人为固定房屋客厅通往大厅的门口帘子,搬动客厅的椅子到帘子下方,在犯罪嫌疑人搬动椅子的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身穿短袖,其手臂皮肤与搬动的客厅椅子有物理接触。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时,对客厅椅子上的粘取物予以提取。经对该客厅椅子上提取的粘取物进行DNA检验,其鉴定结论与提取的被告人洪某某“血样”DNA检验结论一致。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洪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家中实施了盗窃犯罪行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该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该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案判决后,被告人洪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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