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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创新运用先行告知措施激活司法建议的“柔”与“刚”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0-08 00:00:00点击:0

9月27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首次在制发司法建议前向被建议单位发送告知函,指出存在的问题,告知拟向其发送司法建议的事实与理由,并提示可就告知函及拟制发的司法建议提出意见。

德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德安县分公司工作人员在投送法院专递过程中,在快递查询电子系统错误标注退回原因,造成查询系统上的退回原因与实际不符,且经德安县法院干警多次电话沟通后,仍未在快递查询电子系统上改正该错误的退回原因。德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际,发现该公司投递员在其他案件中还存在一些送达不规范情形,故拟决定向该邮政分公司发送司法建议,并在发送司法建议前向该公司发送告知函,指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投递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听取公司意见。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具体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从司法的视角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工作过程中,发现司法建议的社会普及率和认同程度还较低,一些单位和公众对司法建议工作仍处于不熟悉和不理解的状态,许多被建议单位收到司法建议后顾虑重重,害怕会对本单位产生不利影响。还有部分司法建议本身质量不够高,建议内容空洞,被建议单位整改困难甚至无法整改,导致司法建议的被认同感和采纳价值降低。

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种情况,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根据自身司法建议工作实际,在严格遵守上级法院关于司法建议工作的要求下,积极借鉴《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相关规定,创新先行告知机制,通过在制发司法建议前发送告知函的形式,向被建议单位指出问题、征求意见,进而完善司法建议的内容,提升司法建议的被认同感和实效性。

先行告知机制要求人民法院在制发司法建议前应向拟被建议单位先行告知,告知拟向其发送司法建议的事实与理由,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告知的形式采用书面告知函,被建议单位未回复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制发司法建议书。这种先行告知形式,类似工作之中的联系函,更易使被建议单位接受,并且通过告知函形式提前告知拟向其发送司法建议,体现出法院被建议单位的尊重,能得到被建议单位对接下来法院正式制发司法建议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的“柔”。同时通过告知,提示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也征求了其对法院拟发送司法建议的意见,给予拟被建议单位自行改正和陈述的权利,这样可使被建议单位更容易接受法院拟制发的司法建议,如被建议单位发表了意见,法院也可针对性地对司法建议进行完善,进而增强司法建议的认同感与实效性,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的“刚”。当然,如果被建议单位在收到告知函后在规定期间内已自行改正并回复法院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不再针对该单位制发司法建议书。这种“告知函”—“司法建议书”之间形成了联动,能最大限度提升司法建议的社会认同感和效果。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手段。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将会继续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创新完善司法建议机制,发挥司法建议的效能,努力实现司法建议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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