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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安法院:未成年人盗窃引纠纷,诉前调解化干戈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7 00:00:00点击:0

近日,靖安法院成功诉前调解一起,涉未成年人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给案涉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上了一堂真实的“法治教育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顾

雷某与涂某均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均辍学在家。雷某与涂某系朋友关系,一日,涂某未经雷某同意,私自将雷某的电动车骑走后卖掉。雷某的父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涂某给予了行政处罚。双方因案涉电动车的损害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雷某的父亲诉至靖安法院,要求涂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情况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立即联系派出所了解基本情况,并通过县矛调中心协调当地村委共同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了解,涂某的父母离异,均在外地务工,平时由其祖父母监护,涂某辍学后经常在外不归家,其祖父母亦不知其去向。

为妥善化解纠纷,同时让未成年知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实现法律的教育引导作用,派出所多方寻找,将涂某带至派出所,法院及当地村委联系涂某的祖父母、雷某及其监护人共同至派出所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法官从“情理”、“法理”出发,明确作为家长的监护职责,强调应对未成人予以更多的关心及照顾,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及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同时告知监护人,涂某盗窃财物,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照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不可免除。涂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个人财产,其实施盗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监护人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涂某的监护人对其盗窃行为并未及时发现并阻止,未尽到监管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当场赔付原告1000余元,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双方家长均表示日后会对孩子加强管教和交流,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法官普法

家庭教育至关重要,既关家事,又关国事,是预防犯罪和遭受侵害的第一道防线。家庭教育的缺失容易造成子女形成不良习性。本案中雷某和涂某均为单亲家庭,家庭教育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导致子女容易受到不良引诱和教唆而误入歧途。《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家事”上升为“国事”,“依法带娃”的时代正式启动,家长应真正肩负起监督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尽可能避免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伤害,同时也尽可能的避免未成年人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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