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利44512元,江西一大学生获刑!
| 低价收购手机号和平台验证码 拉新套取高价返利 想要空手套白狼 最终却把自己套进法网 案情回顾 2022年1-7月,大学生姚某在其住处利用电脑、手机等设备,从网络平台及QQ群以平均5元/个的价格购买了约1371个手机号(未注册某外卖平台)及该外卖平台验证码。 2022年6月28日至7月18日,姚某以15-20元/个不等的价格,又从微信昵称为“独家记忆”等人手中购买了约207个手机号及某外卖平台验证码。期间,姚某在未取得手机号用户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购买的手机号,扫描自己的某外卖平台邀请码注册新用户,后下单,赚取该平台40元/单的返利;同时使用上述购买的手机号帮助他人在该外卖平台完成助力活动,赚取平台10元/单的返利。 2022年1至7月,姚某利用上述购买的手机号以“拉新”和“助力”的方式,分别从该平台非法获利26614.16元、17898元,共计非法获利44512.16元。 法院审理 崇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同时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起因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姚某的悔罪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是违法犯罪行为 切勿以身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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