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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利44512元,江西一大学生获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5 00:00:00点击:0

低价收购手机号和平台验证码

拉新套取高价返利

想要空手套白狼

最终却把自己套进法网

案情回顾

2022年1-7月,大学生姚某在其住处利用电脑、手机等设备,从网络平台及QQ群以平均5元/个的价格购买了约1371个手机号(未注册某外卖平台)及该外卖平台验证码。

2022年6月28日至7月18日,姚某以15-20元/个不等的价格,又从微信昵称为“独家记忆”等人手中购买了约207个手机号及某外卖平台验证码。期间,姚某在未取得手机号用户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购买的手机号,扫描自己的某外卖平台邀请码注册新用户,后下单,赚取该平台40元/单的返利;同时使用上述购买的手机号帮助他人在该外卖平台完成助力活动,赚取平台10元/单的返利。

2022年1至7月,姚某利用上述购买的手机号以“拉新”和“助力”的方式,分别从该平台非法获利26614.16元、17898元,共计非法获利44512.16元。

法院审理

崇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同时根据被告人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起因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姚某的悔罪表现,法院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是违法犯罪行为

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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