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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法院:非法捕蛙获刑后,生态保护令来了!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21 00:00:00点击:0

“希望你能深刻吸取违法教训!今后自觉尊法守法!”9月19日,贵溪市人民法院龙虎山人民法庭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并对被告人杨某下达《生态环境保护令》。

案情介绍:2023年4月,被告人杨某驾车至贵溪市某山区竹林抓捕野生蛙类138只(含致死78只)。经鉴定,被告人杨某非法捕获的蛙类共计138只,其中棘胸蛙11只,大树蛙127只,均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800元。当天,被告人杨某在返回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3年8月,被告人杨某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7800元。据悉,贵溪市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明确规定贵溪市从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13日为禁猎期,期间贵溪市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止一切非法狩猎活动,该通告已通过媒体公开发布。

判决结果:集中管辖全市环资案件的龙虎山人民法庭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及禁猎期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3800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评判量刑情节后,龙虎山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服判。为进一步普及环资法规和环保知识,持续提升环资审判质效,判决生效后,法庭依法向被告人杨某下达《生态环境保护令》,责令其在缓刑考验期内按要求参与环资普法工作,以自身事例引导警示公众增强法治观念,严守环资法规。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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