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施压显成效! 被告主动履行化纠纷
近日,嵩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充分发挥诉讼保全措施的积极作用,依法迅速冻结被告公司银行账户,促使被告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原告申请撤诉,实现“以保促调、保全促执”的良好效果,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高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智慧与效率。
原告常某系被告甲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经北京市某法院确认并做出判决,原告在申请执行该份判决过程中,发现被告乙、被告丙作为被告甲公司股东恶意减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常某多次与三被告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嵩县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账户。
嵩县法院收到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依法迅速审查,并在24小时内作出冻结被告公司银行账户的裁定。保全措施实施后,被告公司因账户资金被冻结,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在诉讼压力下,被告公司最终在开庭前主动提出和解,并承诺履行支付义务,使纠纷得以高效化解。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诉讼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督促债务人主动履行的有效方式。通过精准采取保全措施,既能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又能促使双方尽快达成和解,减少诉讼周期,节约司法资源。
及时申请保全:债权人在起诉时,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
提供明确线索:申请人应尽量提供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如银行账户、房产地址等,便于法院快速采取保全措施。
善用保全压力:保全措施不仅是对债权的保障,也是促成调解、化解纠纷的重要工具。
在全面推进“立审执一体化”改革的背景下,嵩县法院以“高效履行”为突破口,充分发挥诉讼保全制度的优势,构建“保全促履行、履行促和解”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纠纷化解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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