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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贷偿还旧贷中,新贷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8 16:29:03点击:4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份,被告刘某向原告某商业银行借款20万,被告刘某没有能力还清,于是又向该商业银行借款20万偿还旧贷,被告张某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对借新还旧之事并不知情。借款到期后,原告某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还款2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张某某对被告刘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中,原告某商业银行与被告刘某私下达成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但并未将此事告知被告张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因此,原告某商业银行要求被告张某某对被告刘某的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不应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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