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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否可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2 10:30:39点击:4
【基本案情】2019年1月起,原告廖某一直在被告陆某处购买车险且已支付了10万余元保费,但陆某既未按约定帮廖某购买车险,亦未退还保费。廖某认为陆某未履行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8月诉至法院。2021年10月,被告陆某以本案欠款系因案外人秦某拖欠所致,遂申请追加秦某为本案第三人。
问:当事人是否可申请追加案外人为第三人?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问:本案是否应追加秦某为第三人?
答:不需要!本案中,经查明陆某与秦某系民间借贷关系,秦某与廖某没有任何交集,与本案也没有任何关系,故秦某并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遂依法裁定驳回其追加秦某为第三人的申请。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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