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擅自处分已被冻结的股金,被挂靠单位是否需担责?
【基本案情】2019年5月,何某向周某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西佰公司“星澜苑”项目,约定借期一年。2020年6月,周某因何某未按约还款诉至法院并申请保全冻结何某在西佰公司的50万元股金及分红。2021年3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到西佰公司提取上述冻结款项时得知,西佰公司“星澜苑”项目负责人金某与被执行人何某于2021年1月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即何某在西佰公司“星澜苑”项目投资款50万元加上收益10万元共计60万元均已支付给何某的另一债权人。其后,法院依法向西佰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西佰公司缴纳何某50万元股金及分红。经查明,金某为承揽“星澜苑”楼盘建设项目,因此挂靠在西佰公司名下,且西佰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情况均知情。现西佰公司以“星澜苑”项目系被挂靠性质为由,拒不承担缴纳50万元股金及分红的责任。
问:根据上述情形,西佰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缴纳50万元股金及分红的法定责任?
答:需要!首先,挂靠经营是指不具备某类资质、证照、经营权等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名义进行建设施工、经济交易等生产经营活动。挂靠人经被挂靠人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既是“借用”行为,又是“逃法”行为,挂靠人在挂靠期间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被挂靠人连带承担。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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