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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流拍的资产,能否启动第二轮司法拍卖?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7-05 10:52:34点击:4
 

 【案情】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进入执行拍卖程序,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数套房产进行了第一轮(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拍卖,均流拍。其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并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进行第二轮(第四次)司法拍卖的申请书,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也同意进行第二轮拍卖。

  问:上述情形,法院能否依法启动第二轮司法拍卖?

  答: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问:第二轮司法拍卖的起拍价如何确定?

  答:以第一轮司法拍卖的变卖价作为第二轮司法拍卖的起拍价较为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轮拍卖会经过两次降价,以不低于评估价的56%确定最低保留价(第一次按评估价70%,第二次再降20%),涉拍资产在第一轮司法网拍流拍后,其价格经过市场检验基本能反映出市场认同程度,以第一轮司法拍卖的变卖价(也即二拍的流拍价)作为第二轮司法拍卖的起拍价,既具有合理性,又能防止财产严重偏离其价值导致贱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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