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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提供了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执行顺序如何?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5 21:34:47点击:2
 

  问:主债务人及第三人均提供了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应依据什么顺序进行处理?

  答:应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抵押之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该法条之规定,当抵押物是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则债权人应当先行就该抵押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即应先执行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之后才能执行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连带保证人的财产。

  问:若涉案主债务人的房产因拆迁而灭失,应如何处理?

  答:应执行主债务人之补偿款或替代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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