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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人能否优先执行受偿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13 14:29:44点击:4
 问: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周某、杨某、刘某分别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生意失败,无钱归还三人借款及利息。周某、杨某、刘某先后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偿还借款。在起诉前,周某了解到李某有价值约50万元房产一处,于是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将李某的房产查封。判决生效后,周某、杨某、刘某均向法院申请执行。周某以其申请了财产保全为由,主张对查封房产优先受偿。请问,周某能否优先受偿? 答:本案中,周某不能优先受偿。 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的启动主体,诉中保全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采取;从是否提供担保来看,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在程序上通过控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其避免流失并确定执行法院的处置权,进而为判决顺利执行提供保障,而与申请人能否就保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无必然联系。 依当事人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属于程序性措施,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无直接影响。因保全情形的紧急性,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条件,即可做出立即生效的保全裁定。该裁定不以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为前提,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产生既判力,仅属于程序性措施。 享有优先受偿权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与是否财产保全无直接关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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