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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协议脱离关系后20多年无往来,是否还应给付赡养费?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2-27 09:55:29点击:4
  问:因我和前夫所生儿子关系不好,所以我再婚后和他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我的生活费及百年之后所有费用他概不负责,自当日起双方脱离关系,村委会也在上面盖了章。20多年来,我们之间没有任何往来。现在我年老体弱多病,还可以要求他给赡养费吗?

  答: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你已经年迈,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且体弱多病,你儿子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人伦道德理念,不可能被解除,你们之间签订的所谓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就赡养费问题自行与你儿子协商,也可以找有关部门调解,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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